近日,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《浙江省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指引》 。
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,作为各类经营主体开展网络直播营销合规管理的指导。
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直播营销活动的经营主体,含注册地在其他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以及面向本省消费者开展直播营销的经营主体,可参照本指引制定网络直播营销合规制度,加强直播营销合规风险管控。
不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、伤害民族感情的不良营销内容。
不通过内容虚假的短视频等方式诱导消费者点击进入直播间,未经授权许可不使用或者通过AI深度合成技术等方式伪造他人声音、肖像剪辑拼凑音视频为直播间制作引流短视频广告。
不隐匿“谁在带货”“带谁的货”等应当披露的信息,经营者应当在直播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。
来源:省市场监督管理局